复旦二附校学籍管理若干规定

发稿时间:2020-09-02浏览次数:222

为了规范复旦二附校学籍管理,依据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现拟定复旦二附校学籍管理若干规定:

一、转学:

借读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行规表现良好,学习成绩处于前茅,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转学申请经原学籍学校同意并盖章后,才予以办理转学相关手续,申请时间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前。

二、休学:

1.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且连续病假三个月,可以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家长需持本市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生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家长需持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义教科备案。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继续休学。

2.在校期间自费出国读书,需学校保留学籍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一年。在申请的同时写明回国后就读的年级。(备注:预备年级出国的学生回国后一律跟随原年级就读。)

3.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休学一般按学期申请,一次申请休学的时间不超过2年。

  

三、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家长持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义教科备案,即可复学。经测试后成绩较好的,可以跟随原年级就读,否则做降级处理。

2.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三十九条:休学期满仍不能回校就学的,最迟应在休学期满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且在学校及时督促其复学无效的情况下将按旷课处理。无故连续旷课超过3个月,学校将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生在原校的学籍。

3.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连续休学超过3年不能复学,或休学期满且已满18周岁者未能复学。

四、学籍注销及学籍恢复

(一)学籍注销

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相关情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学生在原校的学籍注销。

1.新学期始,未按规定时间来校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2.无故连续旷课超过3个月或无故累计旷课超过6个月,经学校督促学生及其家长仍不能到校就学者。

3.连续休学超过3年不能复学或休学期满且已满18周岁未能复学者。

(二)学籍恢复

1.在上述“学籍注销”“1”、“2”款中学生的学籍注销如系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造成,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恢复。

2.学生学籍注销后未满18周岁且接受义务教育时间未满9年者,如要求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者,可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